網拍賣家注意!稅籍登記新制明年1/1上路 網站須揭露營業人名
隨著網路拍賣普及,網拍業者成為國稅局查稅重要對象!財政部近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網路平台營業人明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應新增網址等資訊,且應於銷售平台揭露營業人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表示,新制可讓網路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對象是誰。
7萬網拍業者須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根據財政部掌握,目前約有7萬家網拍營業人,需於新制上路後辦理稅籍變更登記,為方便營業人了解新制,將自明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將視為緩衝期。若5月1日起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將依法開罰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則。
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財政部修訂相關規則辦法,要求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買家可在網站看到營業人名稱、統編
除了新增稅籍登記項目外,在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新制4要點一次看 營業額8萬以下不受規範
財政部也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該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台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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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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