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申報營業稅 留意8項常見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單數月為多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季節,業者應留意八項常見錯誤情況,像是誤用前後期統一發票未向國稅局報備,總分支機構間相互借調發票等。

官員指出,除誤用、誤借總分支機構發票以外,其他常見錯誤包括漏訂收執聯、無銷售額未申報、誤報進貨發票、重複申報扣抵、漏填留抵稅額書表、外銷品退回未填復運進口等。

近期很多營業人打錯發票,其作廢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訂錯發生漏報有效發票銷售額。

另最近我國也有不少青年返鄉創業,開設文青咖啡店、早餐店等,官員也表示,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常常沒有銷售額,但實際上仍需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導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依營業稅法規定,業者未報營業稅,逾期30日內每兩日加徵1%滯報金(最高1.2萬元、最低1,200元)。若逾30日未申報則按稅額加徵30%怠報金(最高3萬元、最低3千元)。

而營業人也常常誤將不能扣抵進項發票憑證(如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商品等)提出扣抵,或是將可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營業人申報書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填錯也是常見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官員表示,近年我國外銷暢旺,但不少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但貨物未銷出遭退回國內時,業者必須填寫「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以免誤報。

舉例而言,曾有A店家在疫情無銷售額卻未申報營業稅,而且超過申報期限30日以上,最後國稅局裁罰怠報金3千元;另曾有餐飲業者申報廣告服務費發票,因無法舉證用途,屬於非本業勞務,最後不能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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