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不滿週刊報導求償千萬 二審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不滿鏡週刊報導他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等內容,提出民事訴訟,向精鏡傳媒公司、負責人、記者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
石木欽被控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為翁姓友人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多次接受招待等;石木欽於民國108年9月請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開會討論後,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議。監察院109年8月彈劾石木欽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去年底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上訴二審中。
鏡週刊於108年間刊登石木欽相關報導。石木欽認為鏡週刊沒有平衡報導,惡意抹黑詆毀他的名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精鏡傳媒公司、負責人裴偉、記者劉志原、林俊宏連帶賠償10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石木欽遭檢舉於擔任法官期間涉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的事件,影響一般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及信賴,牽涉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媒體檢視報導並應受社會輿論公評事項。
北院指出,報導就石木欽所涉事件的調查經過及調查結果,與司法院108年9月17日發布的新聞稿,兩者內容一致,足證非出於虛構拼湊。
至於報導內容夾敘「根本司法界巴菲特」、「宛如股神」等,法官認為屬新聞記者個人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抒發價值觀而做意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就此主觀價值判斷應予容許。
北院表示,鏡週刊於108年9月17日人審會後同日中午,即在鏡週刊登石木欽發表「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聲明全文,並以相當篇幅呈現各方說法而做平衡報導,使該事件得以接受社會輿論全面檢視。
一審認為,鏡週刊相關報導並未構成對石木欽名譽的不法侵害,石木欽求償無理由,判決駁回。
石木欽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