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租屋補貼遭房東刁難?消保處教2撇步

300億租金補貼專案看得到領不到?不少民眾申請租屋補貼遭房東拒絕,甚至威脅要「調漲租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若遇上房東調漲租金、刁難,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申請租屋補貼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資料照/中央社提供)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申請租屋補貼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資料照/中央社提供)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房客2大申請重點

一、 「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

租金補貼是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減輕弱勢租屋族群經濟負擔所提出之政策,性質上是屬於房客的權利,符合資格的房客,僅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自行決定並直接提出申請,「無須」事先取得房東之同意。

二、 若遇刁難可提出申訴或檢舉

若遇到房東拒絕、刻意刁難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申請租金補貼之情形,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檢舉。

租約期間不能漲租金

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調漲租金及提前終止租約,已有下列規定,租賃雙方均應遵行:

一、 不得調漲租金

為保障房客權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房東於租賃期間內不得「調漲」租金。但房東若體恤房客,願意「調降」租金者,則不受限制。

二、 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為讓房客安心居住,避免臨時被迫搬遷,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除房客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繳租金或管理費達2個月租金額、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故意毀損房屋而不修繕等)或房東和房客於簽約時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外,原則上房東均應依約履行,不得藉故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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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也呼籲房東,出租房屋賺取租金之同時,除租賃契約書內容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外,亦應遵守契約精神,依約履行。不得為了自身利益,用「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或遷入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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