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為明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額度之裁量準據,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環境部為6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一、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二、加重未列管業者之違法處分,三、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不適用」得減輕情狀,四、明確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

環境部說明,這次修正裁罰準則有4大重點,包括一、增列露營場禁止水污染行為處分,因應今年1月16日公告修正之「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明年3月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

二、加重管制區未達列管業者違法處分,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修正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

三、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不適用減輕規定,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業)等違規行為,即使屬3年內首次違規者仍不予以減輕其罰鍰。疏漏污染水體即應予處分。

四、事業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修正區分不同違規情形之裁罰。

環境部強調,這次修正係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機關裁罰參考依據,以強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執行力,維護河川和地面水體之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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