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售房地 應實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國稅局發現其2018年度購入土地,之後於2020年度經分割後出售予33位買受人,核屬於房地合一稅1.0(即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交易。

中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雖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但經查其可售土地面積2,883平方公尺,申報已售面積僅2,742平方公尺,尚餘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計算售出土地成本費用時,並未將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報成本費用500餘萬元,經調減後,補稅133萬元。

財政部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2021年7月1日起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但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符合前開情形的交易,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交易所得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的處分資產利益或處分資產損失,惟屬經常買進、賣出該等項目為業的營利事業,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分別計入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及所屬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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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是於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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