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海外投資虧損還要補稅64.5萬元?!國稅局點1關鍵

保羅111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新台幣950萬元,但其海外投資股票損失910萬元,保羅因此認為他當年度海外所得不到100萬元,不必申報,沒想到被國稅局認定漏稅,將其950萬元的利息收入併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核定保羅要補徵基本稅額64.5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且扣除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該局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轉讓境外債券、股票或不動產等財產,應以個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一課稅年度同時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發生之損失金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同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時,即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不得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與不同類別之海外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等)進行互抵。

國稅局提醒,現在國人海外理財日漸增加,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納稅義務人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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