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自有土地合建分屋 所得稅這樣報

小李2019年10月間受贈取得土地並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2022年4月間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及找補款570萬元,小李依收取找補款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依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核算甲君參與合建的土地持有期間自2019年受贈登記取得日至2022年4月移轉與建商時點為超過兩年、未逾五年,應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核定補徵稅款63.3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換入房屋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自營利事業所收取之找補款,等同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自有土地,應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個人與營利事業房地互易時所收取之找補款,相當於出售合建的自有土地,非屬銷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取得之土地、房屋情形,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規定稅率20%之適用。

個人應以交易的成交價額(即找補款)減除出售部分土地的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原取得土地之移轉登記日至移轉該土地予建商之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至4目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個人如有收取差額價金找補款部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按土地持有期間,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正確適用之稅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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