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財產 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短期連續死亡發生的繼承案,同一筆遺產不會重複課稅。國稅局表示,王阿公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王爸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王阿公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其中王爸爸繼承一筆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王爸爸於112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後,全數放在定期存款。王爸爸113年5月12日,王小弟繼承王爸爸的這2,000萬元定存,國局表示,這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王爸爸原本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王小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王爸爸遺產總額的財產;但剩餘500萬元定存應計入王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國稅局表示,有問題可向國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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