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壽險理賠沒納入遺產稅申報 北部一繼承人遭國稅局罰200萬

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海外保險公司壽險,請領保險金須納遺產總額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9)日在記者會上指出,有繼承人未將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遭國稅局追繳300萬稅金,另外遭罰200多萬的罰鍰。

財政部提醒,未經金管會認定之海外壽險理賠金須併入遺產總額報稅(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財政部提醒,未經金管會認定之海外壽險理賠金須併入遺產總額報稅(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PeopleImages via Getty Images)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國內的人壽保險金額,是免課徵遺產稅的,但民眾若是投保「未經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保險給付仍就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也舉一則漏報稅遭罰的實例指出,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2人為受益人(比例為各50%),A君於109年3月間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

由於其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最終遭到台北國稅局補徵遺產稅300萬元,並依所漏稅額處200多萬罰鍰。

依照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條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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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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