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調解有成 3年增加5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不含家事)調解事件,終結件數從民國106年的10萬餘件,增加至109年的15萬餘件,3年增加52.8%,績效卓著。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法院訴訟中,也可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所謂調解程序,是由法院簡易庭的法官或其所指定的調解委員1至3人,就調解事件對雙方當事人為適當的勸導,並斟酌擬定公平允當的解決紛爭方案,以謀求雙方的和諧,甚至於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經過法官的許可也可參加調解程序,以擴大紛爭解決的範圍。
調解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但關於財產權爭議的調解,當事人雖然不能合意但已經很接近的,法官可以依職權斟酌提出解決事件的方案,如果雙方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法律上就認為雙方已經依法官提出的解決方案成立調解。
調解一旦成立,調解書的效力和法院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可以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以後不能就同一個爭議再提起訴訟。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司法院指出,地方法院辦理民事(不含家事)調解事件,由106年終結10萬2555件、調解成立4萬2130件,至109年終結件數已達15萬6767件、調解成立件數達6萬1857件,績效顯著。
司法院表示,將持續修訂相關法規、改善調解軟硬體設施,希望能提高民眾調解意願,協助當事人自主、和諧解決紛爭。(編輯:李亨山)11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