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CBAM實施後對企業之影響

歐盟向來為全球氣候治理的積極參與者,先是於2019年12月11日提出《歐盟綠色政綱》,重申歐盟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目標,同時規劃了一系列的立法進程,包括《歐洲氣候法》提出「2030年實現相比於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5%」之減排目標,以及為實現前述目標所推出之「Fit-for-55」氣候套案,其中「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草案,即為歐盟實現減排目標之重要拼圖。

■逐步擴大並與EU ETS連結

CBAM是歐盟為處理「碳洩漏」問題所推出之氣候措施。「碳洩漏」之發生係因不同地區之氣候政策強度落差,使「碳成本」出現差異,致使排放密集產業傾向至管制密度較低的地區從事生產活動,並將所生產的產品重新輸入排放管制密度較高的地區,藉此取得生產成本上的利益。

因此,為避免「碳洩漏」現象導致全球總體排放無法有效減少,破壞全球共同推動之集體氣候行動成果,歐盟CBAM將從碳洩漏風險較高之產品開始推動,現階段受管制者為:水泥、鋼鐵、鋁、化肥、電力、氫。歐盟目標係於2030年將CBAM涵蓋至所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所管制之產品,亦即,塑膠(聚合物)、化學品,甚至玻璃、陶瓷、紙類、有機化學品等,雖現階段尚未納管,但不排除未來須履行CBAM義務之可能,此對於臺灣出口導向結構之企業型態影響甚鉅,CBAM之運作及發展值得長期且密切之關注。

■CBAM兩大階段:「報告義務」、「碳定價」

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7月14日正式提出CBAM草案,最終於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CBAM過渡階段,於此階段,受CBAM管制之產品進口商將承擔「產品碳含量」之「報告義務」,亦即將受管制產品進口至歐盟之廠商,應實施碳盤查以確認產品碳含量,並向歐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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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依「產品碳含量」提交「CBAM憑證」之「碳定價」制度,則將於202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欲將受管制產品進口至歐盟之廠商,必須向歐盟購買CBAM憑證,並向歐盟繳納相應於所申報之產品碳含量的CBAM憑證,CBAM憑證價格則會與EU ETS連動。

■臺灣企業的出口因應之道

若為受CBAM管制之產品,如有出口至歐洲之需求或計畫,必須立即著手進行碳含量計算及驗證,除了企業本身外,尚須與供應鏈廠商合作,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並得履行CBAM義務。然須注意,欲受管制產品進口至歐盟之廠商於2026年1月1日後須向歐盟繳納相應於所申報之產品碳含量的CBAM憑證,CBAM雖允許廠商以產品來源國所履行之「碳成本」來抵換CBAM憑證,惟CBAM係為調整各國碳定價落差,避免「碳洩漏」所設計之氣候措施,故若係自目前以「自願性碳權」交易為主營運之「臺灣碳權交易所」所取得之碳權,尚無法用於抵換CBAM憑證。不過,目前環境部已著手研擬並預計於2025年開徵之碳費,則有望用於抵換CBAM憑證。

近年來,各國逐漸意識到「碳洩漏」問題,許多國家已著手處理「碳洩漏」問題。2022年,七大工業國(G7)以「更有企圖且可避免碳洩漏的減量政策」、「工業去碳化議程」、「國際合作推動公正能源轉型」三大目標為構想,推動「氣候俱樂部」之多邊合作架構,希望能促進各國對於「碳定價」機制之共識。隨著各國陸續推出各自之「碳」邊境管制措施,各國所採取之邊境調整標準不盡相同,如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CA)即將石油和煤炭產品製造、紙漿工廠、造紙工廠、新聞紙工廠、紙板廠、氮肥製造、玻璃等產業納管。

是以,就現階段未受CBAM管制之產品,為因應各國所採取之不同納管標準,以及難以預測之政策實施進程,實應盡快推動有效的「碳資產管理」,提升企業應對氣候政策變化之能力,實施溫室氣體盤查,並與供應鏈溝通,建立良好默契,以維持企業於綠色及永續浪潮下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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