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單據列報12萬元醫藥費扣除額 一原因遭國稅局打槍!

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實認列沒有金額限制,但必須檢附相關醫療單據。一位民眾要列舉12萬元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卻因檢附的單據不符條件被國稅局剔除,申請複查後又被駁回,原來是因開立單據的診所不符規定。

一位民眾109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萬元,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以不符合稅法規定予以剔除。民眾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是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復健療程,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的必要性,取得依法設立的復健院所開立的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理由申請復查。

不過,北區國稅局以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也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不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診所,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胡審核員表示,一般會發生上述不合規定情況的診所,會是沒有加入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收費由診所自行決定,且價位較高的矯正單位。上述案例就是受撫養親屬去這種單位進行語言治療,所開立的單據,不是法規可接受的收據,無法確認該治療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因而遭剔除無法列舉。

此外,胡審核員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是到合規的醫療機構,但接受的醫事行為非以「治療」為目的,而是「矯正」(例如調整體質、整骨等),也無法列舉扣除;有些醫療院所會在收據中註明或是提醒該項醫療費用不能列報扣除。

總結來說,合法列舉扣除的醫療單據,第一是要符合「以治療為目的」,第二是治療機構是否符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等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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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此外,若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得自行購買使用,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的支付證明文件,保障自身權益。(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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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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