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法增黃牛條款 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
[Newtalk新聞]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史哲表示,其中,新增訂的黃牛條款,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該修正草案說明,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產業為「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個人或事業除投資相關事業外,投資專案亦可享租稅優惠;此外,新增訂的黃牛條款,為文化部面對疫後黃牛興起的快速反應,也展現於草案公告過程傾聽朝野及民間意見,大幅修正公告版草案的結果。文化部後續將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儘速三讀通過,促使台灣文化內容加速主流化、國際化,並保障國人公平文化近用權。
文化部說明,此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修正條文5條,其中包含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
文化部指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化部說明,過去文創產業雖已有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但文創法僅有公司投資本身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的支出,得依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減免稅捐;而電影法規定,2015年電影法修法起10年內,公司投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僅限持股達3年以上始得抵減營所稅等。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史哲表示,期盼透過租稅優惠,引導民間資金注入,另搭配政府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促使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共同壯大台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讓國際看見台灣將以最強韌的護國神山輔以台流,溫暖全世界。
此外,因疫情沈寂3年的藝文展演活動於疫後大爆發,國內、外知名藝人演唱會巡演不斷,面對市場上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文化部邀集業界及消保團體等召開諮詢會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以修法重懲黃牛。該修正草案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即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指出,這次增訂第10條之1,主要是解決長久以來困擾藝文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於修法通過後,能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藝文活動的機會,也讓民眾平等近用文化的權利不受破壞。
另增訂第27條之1、第27條之2、第27條之3,係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IP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多元資金挹注,並提供投資租稅優惠措施,以引導民間資金共助台灣文化內容產製量能升級點火,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品牌在國際市場能見度及影響力。
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於草案賦予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文化部回應民意,於政院版大幅修正,刪除10%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至於實名制入法議題,文化部強調,「文化部始終支持並鼓勵實名制」,但根據已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上千件觀眾投訴、進場較以往延長2至3小時等爭議,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文化部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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