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金金分離!金管會擬限制金控「董事老婆」不得兼任另家金控總經理

為強化金金分離,金管會(23)日公布預告修法,擬限制金控董事老婆等關係人不得兼任另一家金控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預告60天後公告,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最快年底前上路,目前只有1家金控有此情況。

金管會強調「金金分離」又稱為「寶佳條款」,目的在於避免同一大股東在不同金融機構四處插旗,過去已經規定各金控的董監事不得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這一次再擴大為總經理,以達成金控專業董事任用,不得有利益衝突情形。

金管會今日表示,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金管會擬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林志超說,據統計,目前有2家金控有兼職的情形,一是董事(本人或關係人)兼另一家總經理或董事長,金控子公司不列入,公告後要立即調整。不過這中間有包括富邦金、日盛金這個合併案,但考量合併有過渡期,因此富邦金、日盛金此案排除在此修法之外,不需修正改派。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正重點有三。

一、配合刑法、公司法、著作權法及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酌修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其關係人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於任職不同金融機構間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以強化公司治理。

另考量政府對金融機構持股之實務情形,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金融機構,排除適用推定利益衝突規定之對象。例如台灣金控就排除在此限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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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以利其引進多元經歷背景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專業人才擔任董事,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能者,亦可認定其具相關金融專業;該等規定於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依業別分別準用之。

台灣金控是100%持股,若因轉投資公司而派董監或經理人派到其他金控當董監事或經理人,政府間接持有台銀,因此可排除適用。富邦金及日盛金合併是否有過渡期?當時有合併考量有給予放寬。

(審核:呂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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