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離婚眉角 「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近期陸續有「江宏傑&福原愛」、「大S&汪小菲」到「王力宏&李靚蕾」等藝人協議離婚,因此2021年也被網友戲稱為「娛樂圈離婚元年」。實際上,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台灣自107年至109年,近三年分別有54,402、54,436及51,160對夫妻離婚。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因自己在婚姻裡犯了錯,願意離婚或是無法成為蓋「事」英雄被另一方發現而提出離婚。只要決定離婚,夫妻雙方勢必要把婚姻期間之愛恨糾葛說清楚、講明白。

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裁判離婚」及「協議離婚」二種,前者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而透過法院以裁判之方式消滅婚姻關係,但值得留意的是,欲提起裁判離婚之一方需具備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才能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

由於裁判離婚需具備法定事由且訴訟過程曠日廢時,對於形同陌路之夫妻而言,無疑是另外一種折磨。因此,在夫妻雙方對於離婚所生之各種法律關係已有共識下,也有透過私下簽訂離婚協議之方式和平分手,但此種方式夫妻雙方需與二位證人一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再由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時,建議夫妻雙方可將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以確保未來如有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持經公證後之離婚協議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近期多數藝人採行更為慎重之方式,是在夫妻雙方對於離婚事項已有共識,透過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並由調解委員作成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效力之調解筆錄,在一方不履行調解筆錄之內容時,另一方即可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外,夫妻其中一方亦可持調解筆錄逕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及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同時省去前述私下簽訂離婚協議時所可能產生之困擾。

決定離婚的當下,昔日的愛恨糾葛都已轉變成「金錢」和「小孩」的法律爭議。尤其是在協議離婚時,由於沒有法院介入,夫妻雙方更需將下列幾項法律關係約定清楚:(一)監護權(親權):即在未成年子女成年前,是由爸爸或媽媽或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權利義務,舉凡從未成年子女之居所、就讀學校到財產運用等,皆需予以明定。

(二)扶養費:由於未成年子女通常會與其中一方居住並由其負擔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因此往往會特別約定另一方需每月支付一定之扶養費給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一方,除了扶養金額外,更應在離婚協議中將每月付款時間、方式及匯款帳號等予以明定,同時加上「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文字,在另一方未依約定給付扶養費時,即可向其一次請求給付尚未支付的全部金額。

(三)會面交往權:由於未成年子女往往只與其中一方同住,因此法律也給予另一方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之權利,而在協議的過程應特別注意寒暑假、農曆新年、小孩國曆生日、父母親節等特別節日之探視時間及方式。

(四)剩餘財產分配:在沒有特別約定下,夫妻婚後所得之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均分配,但婚後財產的範圍從不動產之增值到股票孳息之計算等,都是必爭之地,如無法妥善達成共識,就只能投入大量勞力、時間及費用走上裁判離婚的不歸路。但最重要的是,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明定所謂斷尾條款,即將「雙方均拋棄對對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因婚姻關係或離婚所生之一切請求權」等文字予以明定,避免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相關事項又藕斷絲連,衍生後續訴訟。

最後,離婚後與其多一對怨偶互相怨懟,不如多多顧及小孩,冷靜思考,將雙方離婚後的權利義務處理清楚,瀟灑轉身,或許因此多一位一輩子朋友,也多二位共同為孩子全心付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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