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宅供人寄居戶籍 恐被追討重購退稅
林先生去年重購明星學區房產,並向稅捐單位申請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的土地增值稅。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學需要,同意將戶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不料接獲稅捐單位通知須確認是否有出租行為。林先生心中警鈴大作,擔心是否會被補徵原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
要注意的是,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營業、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列管期間若重購地上建物查獲供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財稅局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前來說明有無租賃行為,若有租賃行為或經通知均不予理會,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核定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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