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政治》陸發布懲治台獨分子意見 可依刑法追捕犯嫌 最重判死刑

【時報-台北電】大陸21日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對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溯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可判處死刑。

而《意見》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大陸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21日在記者會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馬岩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明晰了大陸在台灣問題上的紅線、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為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馬岩表示,一段時間以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態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對台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意見》主要內容,馬岩說,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態度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畫實施法理台獨,以外謀獨、以武謀獨等行徑,《意見》根據大陸《刑法》規定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並對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的這些認定作出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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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與外部勢力勾結謀獨情形,《意見》根據大陸《刑法》規定,明確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大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遵循法定程序,規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的辦理,《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並對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做出明確回應。(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