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無收入 他出售在美房產缺兩動作被課20%所得稅
老王112年度在台沒有任何收入,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但他當年度在美國出售不動產總價折合新台幣6,000萬元,除未依規定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也無法提示取得不動產的成本費用證明文件。
國稅局因而依財政部頒定的所得額標準,核定老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6,000萬元×12%),減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720萬-670萬)×稅率20%〕和加計利息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境外出售不動產,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未能提出該不動產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大於新台幣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國稅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漏未申報境外出售不動產所得,一定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這樣雖會加計利息外,但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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