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歐離岸風電諮商達共識 國產化3-2後「再也不見」

歐盟於今年7月26日在WTO就我離岸風電國產化措施要求進行爭端解決諮商,經濟部8日表示,台歐雙方經過數回合的建設性諮商溝通,已達成共識,歐方將暫停WTO爭端解決程序。

經濟部貿易署指出,為確保綠電的穩定供應,我方在協商中同意在確保離岸風電計畫可如期併網供電的目標下,協助開發商因應其在執行產業關聯性計畫(IRP)、亦即國產化面臨的困難,並在申請變更3.2期計畫IRP方面適當展現彈性。

經濟部表示,我方也承諾,未來的離岸風電開發計畫,相關選商規則將不會納入強制性的IRP。歐方感受到我方協助開發商解決問題的誠意,雙方已達成共識。

我方由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11月5日致函歐盟貿易總署總署長Sabine WEYAND,說明我方上述政策承諾;WEYAND也隨即於同月7日回函表示肯定我方將有效處理離岸風電開發商在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在我落實相關承諾下,歐盟將不會在WTO採取進一步動作(will not have to take this matter further in the WTO)。

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進一步說明,由於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合約皆以公告,開發商也依據合約內容進行評估和準備,因此歐盟同意在3.2以附件的方式,明文規定在「國內廠商產品品質無法符合開發商需求」、「國內廠商無法在交期內準時交貨」等因素下,得以改用國外廠商產品;李君禮強調,也就是一切以「準時商轉」為優先,若是因國內廠商的原因讓風場有無法準時商轉的可能,都可以來個案申請。

至於未來的3.3期,能源署表示「不會再有強制性的國產化規定」,亦即不會列為必要門檻,但是會不會成為「加分項」,目前尚未決定。李君禮指出,3.3要先等3.2穩定下來、再來談。

另外,國產化鬆綁後,關於開發商能否選擇中國大陸製零組件,能源署與產發署皆指出,目前規定不能進口的項目仍不能進口,但如果僅因為實驗性質、有少量的需求,可嘗試申請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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