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改裝 爭議多

日前有車主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違規卻被警察攔停,隨後警察更將車子立起中柱空轉加速,依據時速表超過時速25公里即以(超速即涉及擅改電子控制裝置)違規改裝開單,未經合法檢驗測速儀器所測得的數據如何開罰單呢?取締違法本就必須依據科學證據與正規測速儀器執行才有公權力,僅憑立中柱空轉加速即開單將衍生後續糾紛,也站不住腳。

國內今年4月將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預計今年11月1日開始掛牌上路,在正式掛牌上路前正雷厲風行取締違規車輛上路與市售車款的品質一致性稽查,政策的推動與執法都有陣痛期,無論業者或國人都必須正視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法規與騎乘習性更動,畢竟產業發展與市場秩序本就一體兩面,既然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成為國人生活中短程需求的交通載具,導向更完善的法規與騎乘環境更是不可或缺。

警察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改裝有其必要性,但是取締方式還是要更精準執行才不會衍生糾紛,由於微型電動二輪車較其他二輪載具限制多,尤其時速25公里的上限,如果整車廠都依據檢測標準生產,理論上應該不會有超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但是車輛依檢測標準銷售出廠,經銷商是否更動與民眾是否自行改裝等就難以管控,因此透過警察路上執行取締將有助騎乘環境安全。

只不過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在早期產業發展與法規不甚齊全情形下,確實有許多違規情形出現,但是近年來業界積極配合交通部各項規範修正,車廠亦積極依循現有規範生產製造,然因微型電動二輪車是目前國內唯一有出廠時速限制的二輪車款,警察取締方法與適法性應該依據科學數據取締才能消彌違規改裝亂象,實務上如果要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取締開罰也應該採用檢測合格的測速器材所測得的數據,再據以開罰違規改裝,如以立中柱空轉加速的方式依據時速表是否超過25公里,這樣的手法太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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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有國內超速開罰從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平面道路及市區,無論速限多少,都採用時速超過10公里才開罰機制,雖是不成文的潛規則卻也行之有年,以市區測速照相來說速限40公里的路段也是超過時速50公里才開罰,並不是以速限的10%加乘計算,因此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開罰也應該是測速器材超過時速35公里才開罰,畢竟違規改裝罰則比超速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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