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住房屋踩這雷 小心400萬免稅額泡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的房地,縱使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也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迄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如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也不符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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