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誠美材全體獨立董事委任律師對誠美材董事長提出返還印鑑章之訴訟

日 期:2024年05月22日

公司名稱:誠美材 (4960)

主 旨:誠美材全體獨立董事委任律師對誠美材董事長提出返還印鑑章之訴訟

發言人:黃培明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05/22

2.公司名稱: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證交所113年5月8日臺證上一字第1131802008號函說明二稱「經查貴

公司董事長何君向股務代理機構申請113年股東常會之股東名冊,未依

貴公司「印信管理作業指導書」及「契約審查流程暨管理作業指導書

」規定申請用印及印鑑外借,另目前經濟部大小章保管人員與貴公司

「印信管理作業指導書」規定不符,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

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之規定,本公司前於113年4月16日、4月

29日及5月3日函請貴公司採取更積極必要之法律行為盡速改善...」。

2.承上,依本公司113年5月6日審計委員會決議,諫請何董事長於113年

5月10日中午12時前將經濟部大章交還給公司保管人,逾期即由全體

獨立董事擔任訴訟的代表人對何董事長提起返還印章的訴訟。惟截至

113年5月10中午12時,何董事長仍未將經濟部大章交還給公司保管人。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於113年5月10日下午簽署民事委任書,正式委任

「環群商務法律事務所」之龔新傑律師及黃湘捷律師為此案件之訴訟

代理人,並於113年5月15日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告。

2.承上,訴訟代理人今天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2號通

知於113年6月17日開庭審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