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盈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日 期:2024年05月13日
公司名稱:華盈 (3520)
主 旨:華盈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
發言人:葛朝華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規定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上限20,000仟股額度內,分二次辦理,
每次分別發行1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0,000 仟股之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
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 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
況,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
3. 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4. 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將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
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於交付日起三年內有轉讓之限制而訂,應屬合
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第一次為藉以開發新產品及技術、購買設備、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大市場
、增加國內或海外投資等需求。
第二次為藉以開發新產品及技術、購買設備、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大市場
、增加國內或海外投資等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
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
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此情形。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決
議之私募有價證券,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如預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
分次私募之計畫,原計畫仍屬可行,則視為已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
或價款。
(2)本次私募普通股經股東會通過後,私募發行普通股發行之主要內容,除
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
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3)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
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
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4)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網址: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16sb01,「市場別」選
取「上櫃」及「公司代號或簡稱」鍵入「3520」後查詢)或本公司網頁
(網址:http://www.jve-tech.com)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