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芯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4年12月17日

公司名稱:芯鼎 (6695)

主 旨:芯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李長龍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創新一路十九之一號四樓。

2.事實發生日:113/12/17~113/12/1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租用建物面積約610坪 。

(2)每單位價格:租金每月新台幣671,000元整(未稅)。

(3)依IFSR16合理估計本公司續租期間3年,本次續租為第1年,

估算使用權資產金額為新台幣23,371,3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續租現有辦公區域。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

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租期:114年02月01日起至115年01月31日,依合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台

幣671,000元(未稅)。

(2)出租方同意租約期滿,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惟承租方應於租期屆滿兩個

月前通知出租方,表示優先承租之意願,並經出租方同意後,雙方另訂租賃條

件,並應租期屆滿前簽妥新租賃契約。

(3)租期中承租方若未違反合約規定,出租方不得任意要求承租方退租遷出,否

則承租方有權要求合理賠償。

(4)若雙方租賃關係消滅,承租方應於租期屆滿同日遷空交還租賃標的,不得藉

詞拖延或提出任何要求,更不得主張租賃繼續或不定期租賃。

(5)租金之調整:租賃期間,如遇政府調整房屋稅或地價或其他因素致出租方之

成本費用提高時,雙方同意於政府公告實施日起時,議定之。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定。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地區租賃行情議價。

(3)決策單位:審計委員會審議、董事會決議。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因應本公司營運之辦公室使用需要。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