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瑞利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日 期:2024年05月09日

公司名稱:瑞利 (1512)

主 旨:瑞利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發言人:林維輝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

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策略性投資人。

目前暫定之應募人係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

港信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丘世健/本公司關係人

蘇淑貞/丘世健之配偶,本公司關係人

港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

丘世健(99.999%),本公司關係人

張聰順(0.001%),與公司之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私募普通股以不超過30,000仟股以內。

5.得私募額度:

私募普通股以不超過30,000仟股以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

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易

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價及市場

慣例而定,又本公司針對前述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格訂定依據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

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改善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本公司

未來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借款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

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

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

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3年後,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及

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發行股數、募集總

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經主管機關

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

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