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欣興取得使用權資產之相關資料
日 期:2024年12月17日
公司名稱:欣興 (3037)
主 旨:欣興取得使用權資產之相關資料
發言人:鍾明峰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使用權資產: 位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三段4號土地及廠房,
有關與同一出租人113年5月2日另一份租約,詳參「其他應敘明事項」。
2.事實發生日:113/5/2~113/12/1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
租用土地面積約6,793.7坪
每月租金:新台幣3,396,850元 (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889,931,773元 (未稅) (使用權資產)
實際使用權資產金額以實際入帳時之增額借款利率為準
2.有關與同一出租人113年5月2日另一份租約,詳參「其他應敘明事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48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3,396,850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與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擬於租賃土地及廠房後,拆除舊大樓並興建新大樓以供營運使用。
合約期間結束或提前終止時,新大樓須無償移轉予出租人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惟若任一方提前終止租約,須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租金鑑價報告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月租金 3,779,487 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張鑫捷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12)北市估字第000320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符合本公司營運所需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1.前述「事實發生日」欄位,乃起於113年5月2日之租約、
截止於113年12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本公告租約之日。
2.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2項第2款: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需依照同準則第31條第1項一併公告。
前述「交易金額」欄位所載新台幣994,273,872元,係二份租約合計之結果。
3.本公司前於113年5月2日與同一出租人群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另一份租約,
相關資訊如下:
(1)承租「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三段17巷8號」之土地及廠房。
(2)租賃期間為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23年5月31 日止。
(3)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000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04,342,099元 (未稅) (使用權資產)。
(4)租用土地面積約2,284.6131坪及建物面積約2,216.9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