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晟銘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晟銘電三,代碼:3013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9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4年07月30日

公司名稱:晟銘電 (3013)

主 旨:晟銘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晟銘電三,代碼:30133)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9月1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莊家熒

說 明:

內容: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8月19日至113年09月18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 (113年2月17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115年10月6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 價格達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 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 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 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 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 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並於債券收回基準 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若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之最後期限為本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二)、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08月19日至113年09月18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09月18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09月19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08月19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證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並統一於113年9月25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09月20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9月2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