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恆勁科技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4年08月08日

公司名稱:恆勁科技 (6920)

主 旨:恆勁科技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許詩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並得視公司營運及留才

策略,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資格以認股基準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含員工具董事或

經理人身份)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

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年資、職級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或

原則,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程序辦理,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1.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2.非具本公司董事且亦未具有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

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4,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按募發準則第53條第4項準用第14條第5項規定,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普通股收盤

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其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0年 40%

屆滿2.5年 70%

屆滿3.0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本公司

管理規章或法律等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留職停薪及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之解雇: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惟屬留職停薪者,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條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2.一般死亡: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

,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並以本條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2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

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2款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如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另核訂

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本條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公司收回及員工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之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

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

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股數),扣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

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6.每股時價之訂定,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

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之普通

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等情事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

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所稱「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股數),扣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

格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2.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

和,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認股價格之調整,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認股價格應先就前項配發現金股利之調整公式

調整後,再依第一項股份增加之調整公式調整之。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第二項所定暫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

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

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四)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

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

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

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

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生效,如於實際

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

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