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乂迪生經主管機關核准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 期:2023年02月21日
公司名稱:乂迪生 (7452)
主 旨:乂迪生經主管機關核准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發言人:廖本昌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2/21
2.公司名稱: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延長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募集期間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2年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33365號函核准在案,同意本公司申請延長
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2年5月4日。
6.因應措施: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訂定相關之補償方案及
承諾書如下:
一、補償方案: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2年3月17日止。
(三)申請方式:
對於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
退回申請書」,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
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5號7樓;電話:(02)
2541-9977】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2.申請延長募集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認股人
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依公告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補償。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五)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
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六)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
二、承諾書: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與發行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800仟股乙案,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043號函核准申報生效
在案。本公司於111年11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相關事宜,有鑑於特定人
需充足之作業時間,為使本次募資款項得以順利募足,避免因作業時間逾越募集期間
導致發生撤銷或廢止之事由,造成損及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故擬將資金募集期間展
延至112年5月4日止。上述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應尚無重大
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同意依補償方案負擔補償責任。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廖本昌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
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