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親屬」設戶籍,不適用自用住宅土增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兄妹倆繼承房地各持分1/2後,再出售土地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進一步詢問,地上房屋僅有妹妹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妹妹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哥哥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依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出售時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等規定,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稅金較為優惠!
依民眾所述案例,哥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是因妹妹屬旁系親屬,哥哥不符合出售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故哥哥持分1/2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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