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I在台所得優惠稅率 2月底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只要是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的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扣繳時可適用較優惠稅率,而且2月底前遞件申請,後續就可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免於事後辦理退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多採每季或每半年配息,FINI投資股票或債券,取得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如欲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可於2月底前遞件申請「預先核准」,稽徵機關便可提早在第一季前核發核准函。後續FINI收到股利或利息時,就可按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不僅能省下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也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坦言,先前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為提升FINI申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的租稅利益,財政部在2019年發布函釋後,放寬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FINI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

其中,若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FINI,依其適用的所得稅協定規定,應檢具受益所有人證明者,除另有規定外,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自我聲明」,只要敘明該基金或信託所得受益所有人,便可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也就是說,FINI不須再檢具包括基金或信託的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的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的受益比例等各款規定的文件。

此外,近三年內已取得核准函的申請案件,若無重大異常,可延長一年,免於繁瑣行政流程。國稅局表示,考量前經審查核准在案,且FINI有持續在台投資意願,經受理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另外,高雄國稅局提醒,目前適值2023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期(截至2024年1月15日止),採曆年制的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予調整可能導致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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