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延後2年交屋爭議 內政部:超過完工期3個月可解除契約

民眾投訴購買預售屋,並被建商通知延後2年交屋。對此,內政部表示,若完工期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本報資料照)
民眾投訴購買預售屋,並被建商通知延後2年交屋。對此,內政部表示,若完工期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本報資料照)

有民眾投訴購買預售屋,竟被通知延後2年交屋,經協調建商只願意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對此,內政部今天表示,建商作法已經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案若發生超過完工期仍未完工,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若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指出,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表示,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若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