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員工獎酬股票 緩課有條件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產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公司要給予員工獎酬股票緩課優惠,也就是依照「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課稅,企業必須先行申報,員工再選擇緩課,才能適用其優惠。

依產創條例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包括企業發給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只要企業有申報,員工即可選擇適用緩課優惠。

若企業有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中小企業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其他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必須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若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其課稅時程為實際轉讓年度或可處分年度,只要員工持有股票達兩年以上且繼續在公司服務累計達兩年以上,即可選擇收入以 「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課稅。如果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只能以實際轉讓價值課稅。

若企業未申報適用獎酬股票優惠,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應列為所得課稅,以企業員工優惠價認購股票來說,必須以「執行權利日」(員工取得股票時間點)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為其他所得,計入當年度綜所稅課稅。

近期新竹縣A公司依證交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提供員工以優惠價格(每股50元)認購公司股票(每股時價250元),但A公司未提出申請適用緩課優惠,因此公司員工拿到股票時無法選擇緩課,當年度就要依「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認列所得課稅。(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