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託財產鬆綁 可先付喪葬費

【時報-台北電】要用信託專戶支付喪葬費用,程序繁瑣,近期在立委協助下已獲財政部同意,將有重大突破。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現行受益人身故,信託財產被視為遺產,須完稅後始得從其遺產支用喪葬費,賦稅署今年6月14日終於頒布解釋令,同意信託財產可在額度內支付喪葬費用。

呂蕙容指出,這個鬆綁得來不易。去年10月5日,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透過立委吳玉琴協助,邀請賦稅署、金管會、法務部、信託公會等單位舉辦「安養信託相關執行困境議題檢討協調會會議」,釐清問題後建請賦稅署研議解釋函令,經半年考慮,終在6月14日頒發新解釋函令,讓信託財產可在喪葬費扣除額度內支付喪葬費用。

舉例來說,黃爸爸育有一子英雄為身心障礙小孩,擔心百年後,英雄無法獲得良好的照顧,因此買了以英雄為受益人的保單,並規劃簽訂以英雄為委託人及受益人的保險金信託,想說如有一天走了,可以用信託財產支付喪葬費用。

但沒想到,銀行告知黃爸爸,信託關係的結束會有多種狀況,包括信託財產用罄、受益人死亡等。如果受益人死亡,信託關係就會結束,信託財產會被視為受益人遺產,須完稅後才能用其遺產支用喪葬費。就算契約已有明定支付喪葬費,也不能動用。

現行法規銀行業、信託業者在受益人身故的同時,信託關係就消滅,信託財產即不得再給付任何費用,因此也不得規劃在信託契約中支付受益人的喪葬費。

但實務上仍有受益人必須仰賴其信託財產支付其喪葬費用,若要以社會局先代墊其喪葬費款項,再請求返回,徒增行政成本的困擾。

這次鬆綁後,未來有類似需求者,將可依據財政部113年6月14日的函令辦理,在信託契約中作相關約定。以一定金額以下喪葬費為限、以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為限、信託契約內應包括有支付喪葬費條款的信託財產,得不須經國稅局核准,支付受益人喪葬費。據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113年度遺產稅有六項扣除額及二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其中就包括喪葬費138萬元。(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魏喬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