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減稅年限無誠信 如何維護財政紀律

當沖證交稅減半優惠,展延後的實施年限於今年底又將屆期,金管會與相關金融團體已搶先呼籲財政部繼續給予展延。圖/本報資料照片
當沖證交稅減半優惠,展延後的實施年限於今年底又將屆期,金管會與相關金融團體已搶先呼籲財政部繼續給予展延。圖/本報資料照片

當沖證交稅減半優惠,從2017年開始實施,本來時效一年,但經多次展延,至今仍未落日。最近,由於展延後的實施年限(2024年12月31日)又將屆期,金管會與相關金融團體已搶先呼籲財政部繼續給予展延。只是這次的展延,不但從以往的三年加碼到五年,甚至還出現將其「常態化」的建議。賴清德總統率領的「AI內閣」甫就任,各界正全神關注這個團隊的表現,財政部對此案的決定,毋寧是評估新政府能否維護財政紀律的最佳指標。

回顧歷史,金管會是在2014年1月基於「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理由,先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沖交易,隨後又於6月開放「先賣後買」的當沖交易。其後,在2017年因「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巿場募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巿場意願」,而將當沖交易的證交稅率減半一年,從0.3%降至0.15%。但一年到期後,財政部又因「考量當沖降稅實施後有效帶動市場活絡,基於政策穩定性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而決定將當沖減半優惠延長三年八個月至2021年底。

緊接著第二次時效又屆,在各方壓力下,財政部再度棄守稅制立場而將此減稅優惠再延長三年至2024年底。惟這次的修法理由是,該措施「已達成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因而繼續延長其實施期限三年。尤有甚者,原來享受減半優惠的當沖交易僅限於證券商受託買賣部分,這次修法更將之擴大至證券商自行買賣亦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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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可知,最初採行當沖減半課稅的目的係為了刺激股市交易動能、提升流動性,金管會還提出許多他國市場當沖交易占比來證明台灣的當沖量能不足。實施一年後,股市果然如響斯應,當沖交易量爆增。本以為政策目的既已達成,減半措施便應隨時限到期而退場。未料既得利益者利用台灣股市獨具的「全民化」特性,加大社會壓力,迫使政府以維持政策穩定性的理由,繼續延長當沖優惠。

■「短期」減稅轉換為「長期」制度,恐破壞稅制

姑且不論以減稅來活絡股市是否合理,既然預期成效已經達到,政策就應如期結束。政府政策出爾反爾,不免令人懷疑當初減稅的設限,只是政府一種「頭過身就過」的手段。先讓法律以設限方式通過,未來若實施成效不佳,便可藉口實施期限過短,尚不足以發揮功能而主張應予延期;反之,若實施目標已成,又可另以政策必須維穩,為避免產生不確定性而要求繼續展延。其實,此亦即減免稅之門一經打開,便常形成氾濫而致破壞稅制、積重難返的主要原因。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那次的修法理由已經改成是為了促進台灣股市長遠發展需要而延長減稅,政府想把當沖減稅措施從提升交易量之「短期」手段,轉換成促進股市發展之「長期」制度的用意,昭然若揭。果不其然,面對今年底的優惠又將到期,金融業者、金管會及其周邊金融機構等都已不斷放話財政部應將這項「良策」予以常態化。從前幾次的經驗,很難讓人相信財政部這次就能一反過去、抵擋住這股政商壓力。不過,在財政部決定再度棄守立場之前,請先告訴我們,在現行所有課徵證交稅的國家中,那一個國家在稅制上明定給予當沖交易減免稅優惠?

■對市場投機無偏見,但稅制應持中立性原則

以台股現況,有誰還敢說它的每日交易還不夠熱絡? 若真如是,財政部也不用費盡心思的把減稅理由,從「提升交易量」改為「促進股市長遠發展需要」。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Tobin曾強力主張各國皆應開徵「金融交易稅」(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來防止金融交易的過度投機失控,未料台灣雖然課徵證交稅,但為了創造成交量,反而利用減稅手段鼓勵短線投機的當沖交易,此不啻一種稅制上的諷刺。其實,我們對市場投機行為並沒有偏見,只是更強調的是政府稅制應該維持中立性原則。政府對所有性質的證券交易皆應一視同仁,課徵相同稅率。尤有甚者,稅制更不可對不同的資產類別予以差別待遇,對房地的投機行為課重稅,卻對證券的投機交易課輕稅。

金融商品要求減免稅,理由不是為了促進市場發展,就是為了價格發現,要不就是為了提升流動性、減少波動率、增加避險管道、或是提高巿場效率,然而租稅對這些因素的影響效果如何,文獻上始終未有一致的結論。我們無意挑戰金管會的「稅式支出報告」,從而陷入各說各話的紛爭;我們更在意的是法律的尊嚴、政府的誠信與財政的紀律。

納稅人權利保障法第6條明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若實施年限可以一延再延,試問訂定年限的意義何在?每次碰到政府其他部門提出各項減免稅要求,財政部都會遭遇莫大的政治壓力。為了維護稅制的整體性與公平性,我們支持財政部儘速導正此一政策扭曲,提出修法將減免稅實施年限明確化(例如5年),並規定不得延長或以其他法律排除其適用。至於這次當沖減半展延的解決,論語云「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則端看賴政府維護財政紀律之意志與決心到底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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