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業者務必正確標示貨物產地。基隆關提醒,依據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應如實標示,如有標示不實,海關將函送貿易局依法卓處;倘若進口人有故意偽標產地之情事而有違反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籲進口業者應詳加注意,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常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有標示不實情形,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進口人須改善產地標示至使人無誤認產地之虞,始可放行,進而延宕貨物通關。為兼顧國際貿易實務及加速貨物通關,貿易局於六月六日公告修正「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並自該日生效。

修正後的「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除了更明確規範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細節外,同時也放寬在進口貨品上揭露國內廠商資訊之限制,例如:進口貨品如已正確標示產地(如MADEINJAPAN、MADEINCHINA等),則在同一面鄰近處可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相關資訊。

業者如對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仍有疑慮,可至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法規/輸入法規/行政規則)查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