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點-營利事業於年底估列CFC投資收益之注意事項

自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因應CFC制度之影響層面,包括國內所得稅申報新增的遵循事項、跨國間盈餘分配政策之影響,乃至於集團組織架構之調整,目前已歷經113年5月的首個申報年度,國內企業多有相關準備及對應措施,隨著會計年度即將結束,謹就營利事業年底估列CFC投資收益之相關注意事項,臚列提醒如下:

■CFC投資收益估列注意要點

就CFC投資收益之估列,於排除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豁免(當年度所有CFC盈餘合計數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之情況後,營利事業應依CFC財務報表所載之財務會計盈餘為出發點,依法進行相關調整,特別注意事項包括:

1.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經放寬得免計入113年度之CFC當年度盈餘;113年4月1日以後決議分配之盈餘,則不論盈餘所屬年度一律須計入。

2.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CFC當年度是否有組織架構調整之情形,例如:CFC或下層位於免稅天堂之控股公司,如有直接或間接處分非低稅負轉投資事業之情形,應計算處分損益調整數,即以處分時轉投資事業之帳面價值,減除111年底該公司帳面價值為成本,考量持股比及所得稅的影響後,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常有營利事業誤認集團內組織架構調整因採用帳面價值移轉股權不生CFC投資收益影響而漏未調整以致短漏CFC當年度盈餘,應特別注意。

3.另,就CFC本身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考量金融工具如尚未處分不會產生可供分配現金,現行法令放寬營利事業於112年度或以後年度有一次性的選擇機會,於計算CFC盈餘時得減除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或重分類時FVPL時再加回,惟該選擇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申報時應備妥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謹提醒營利事業審慎評估採用與否之長期影響。

4.此外,113年度實際獲配盈餘,如屬112年申報時已提前認列的CFC當年度盈餘,雖為避免重複課稅依法無須再行計入,惟實際獲配當日之匯率與以前年度認列時採用匯率不同所產生之差異數,應帳外調整列為該營利事業獲配年度兌換損益。

最後,考量CFC盈餘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扣繳稅款,營業事業必須於投資收益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6月1日)起五年內實際獲配盈餘,方得更正自投資收益認列年度之應納稅額中扣抵,如有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之情形,要注意控管CFC盈餘回台之時點,以避免境外所得稅額無法抵減而產生額外之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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