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防法最新規定即生效 虛擬資產服務事業人員包括這些

行政院24日公告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範圍即日生效。洗防法所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範圍,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五種活動為業者:1、虛擬資產與新台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資產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資產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的相關金融服務。

依行政院公告,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的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的新台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的金融資產。至於金融機構如從事第一款活動,依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洗錢防

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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