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發票 沒逃漏稅也要開罰

營業人透過不開發票逃漏稅,會被國稅局處罰,但就算沒有逃漏稅,未依規定開發票仍會被罰,國稅局表示,相關情況將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以下罰金。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甲營業人110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周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經國稅局於111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

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0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111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零元,免處漏稅罰金。

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因其是一年內第一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處2%罰鍰,即40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時,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但上述行為仍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的違章做法,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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