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健保對象如國外染疫 可申請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時報-台北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5)日表示,國外COVID-19疫情仍嚴峻,如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下稱保險對象)在國外確診COVID-19,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5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對象於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包含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或報告傳染病,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可於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地址及電話如附表)申請核退費用,健保署將依程序送請專業審查認定,是否屬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範圍。
指揮中心說明,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標準,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惟訂有上限,以支付國內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之平均費用為基準,最近一季2020年10月至12月份之核退金額上限,門診每次1,053元、急診每次3,160元、住院每日6,042元,故如保險對象出國至醫療費用相對較高的國家,可評估是否加買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
指揮中心指出,保險對象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應檢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可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站下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診斷書(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如出入境公務櫃檯核蓋之入出國查驗章戳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住院者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如為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時,應檢附中文翻譯),另在中國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但出院日不列入計算)以上的核退申請案件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需先至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後,再提出申請。
另因疫情期間保險對象若無法於規定期間返臺親自臨櫃申請,亦可採郵寄方式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請,並檢附委託書。
如保險對象對上開規定仍有疑義,可洽健保署分區業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