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冒名使用交友軟體,有什麼刑責?
蕭啓訓/律師
想必大家多少都有使用交友軟體的經驗吧!而因為交友軟體大多只能看到對方的照片,導致有心人士常常盜用他人照片騙財騙色,而到底盜用他人照片使用交友軟體,會觸犯哪些罪名呢?以下就一一來了解吧!
違法重製、公開傳輸罪
個人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其本身也受著作權法的保障,因此,冒用者未得本人同意,即將照片「重製」並放在交友軟體上之行為(公開傳輸),可能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的規定,構成違法重製、公開傳輸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刑法上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造而言,因此,行為人盜用他人照片,而以被害人名義玩交友軟體時,即屬無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準私文書,而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或許有讀者會疑惑,交友軟體為何跟「文書」會扯上邊呢?關於這點,《刑法》第220條第2項特別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亦以文書論)」,所以,這邊行為人才會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罪
在交友軟體被冒名的案例中,冒用者為求真實性,可能會連同將被害人的資本資料輸入上去(例如:姓名、生日、學歷、職業、聯絡方式等等),而此舉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依同法第41條的規定,是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喔!
誹謗罪
冒用者在交友軟體上,除上述可能會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外,其亦可能基於損害他人名譽之目的,在交友欄內加油添醋,而如果冒用者所描述的文字內容,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時,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依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在真實發生的個案中,行為人盜用被害人照片使用交友軟體,並張貼「綠帽老公不知道我偷吃。。聊天請密我ig」」等文字,而足以損及被害人名譽,故最後即被判處加重誹謗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參照)
照片來源:PX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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