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舊買新注意!國稅局查到1件事 他數十萬重購退稅款飛了

李旺財110年8月2日(登記日)以新臺幣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的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之後旺財112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購入B房地,申請退還已納的數十萬房地合一稅額。

不料,國稅局查核發現旺財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後,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月7日始將本人戶籍遷入A房地,之後又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其持有A房地期間(約三個月)每月用水僅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實際居住之相關證明文件,難以認定有居住事實。

國稅局追查,發現事情並不單純,因為旺財自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都僅持有數月即出售(最長5個月),均為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

因此,國稅局判定,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旺財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退回他的重購退稅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之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屬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惟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的事實。

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需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係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

此外,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客鑽漏洞。

國稅局提醒,上開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倘為符合形式要件所為之安排,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則無扣抵或退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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