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管理很重要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別讓自己不小心被通緝還不自知

文/柯博齡

小張是個殷實的商人,從事兩岸貿易之生意,經常往返台灣與大陸,某日當他從大陸返國入關查驗時,被航空警察發現其係某地檢署的「通緝犯」,於是被上手銬帶至航空警察隊製作筆錄後被押解至該通緝之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訊後經檢察官交保新臺幣2萬元候傳,等步出地檢署,算算也折騰了將近24小時,小張實在不明究理,為何正正當當作生意,會變成「通緝犯」?

「通緝犯」,向來就是一個較為負面的名詞,代表著作奸犯科之流才會被通緝,但像小張這種殷實商人為何會被通緝?經了解才知是因為與小張有生意上往來之小王,認為小張出售之商品品質有瑕疵,欲請小張出面解決,因小張長期在大陸又聯絡不上,遂向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檢察官對小張戶籍地發出傳票,因無人在家,郵差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將傳票送達之通知黏貼在小張戶籍地大門,殊不知小張戶籍地只是其老家,根本無人居住,事實上與家人另有居所,因連告訴人小王也不知小張在戶籍地外另有居所,檢察官當然更不可能知悉,於是在寄存送達生效後,小張在傳票所訂之期日未到案,檢察官乃依法發出拘票,請警察拘提小張,可想而知,肯定拘提不到人,最後才依法對小張發佈通緝。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所以通緝之要件是以被告逃亡或藏匿為前提,而實務上通常係以傳喚、拘提不到者,即視同逃亡或藏匿,換言之,地檢署或法院只要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被告行蹤,在無法知悉被告辯詞,相關事證又不足以直接作起訴或不起訴、有罪或無罪等認定之情況下,即會發佈通緝,以期強制被告到庭應訊釐清案情。通緝一經通知或公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檢察官或警察即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甚至連利害關係人均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再送交檢察官或警察,或請求檢察官、警察逮捕之,且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因而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規定,依法實施逮捕者,得視情況對被逮捕者上手銬。如此,對於因通緝遭逮捕被告之身體、自由、名譽之拘束或影響,不可謂不大。

而上開傳喚或拘提之處所,除可明確知道被告另有居所外,否則檢察官或法官向來均以戶籍地地址為傳喚或拘提之地址,一旦戶籍地沒人居住或有人居住但居住者收到傳票不為通知,即可能會使被告不知檢察官或法官因案在找他,而未按時到庭應訊,最後遭到檢察官或法官之通緝。因此,戶籍地之重要性可想而知。我國之戶政制度完善,實乃奠基於日據時代戶口普查之落實,每個國民自出生開始,依戶籍法規定,即應向各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戶口,從那時起,您就是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戶籍地即是您對外聯絡之法定地址,舉凡稅單、罰單、入伍兵單、教(點)召令、傳票、拘票等政府文書之寄發,或是學籍、投票權等權利之取得,金融帳戶、電話、行動電話、保險、水電、瓦斯等私人文書之申請,以及各種帳單之寄送,甚至是規範人與人社會生活之契約、保證書、切結書、備忘錄等文書,均脫離不了要求戶籍地之登載,一經對該戶籍地址為合法之通知,即視同已合法通知被通知者,被通知者應為立即之因應,否則自應負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如同小張與小王充其量僅係民事上之糾紛,大不了賠錢了事,若小張均能按時出庭,刑案部分理當會被不起訴處分,卻僅因其戶籍地沒有住人,而遭地檢署通緝,遭受到「通緝犯」此等不名譽之身份加身,遭警上手銬,被限制自由數小時。重點是一切程序均合法,無從申訴或求償,這不是自認倒霉,而是自招苦受。

由此可知,戶籍之重要性不言可諭,無奈仍有為數不少的人不加重視,任意將戶籍設在無人居住之處所,卻不定期前往檢視信箱有無任何之文書信件;或是戶籍地雖有人居住,但居住者與設籍者因關係疏離,不加聞問,縱非關係疏離,但因不識字或連絡不到設籍者,而未通知設籍者有文書信件之寄送,甚至,設籍者因未居住在戶籍地而被房屋所有權人強制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亦所在多有。您是上面三種忽視戶籍之人嗎?如果是,在此呼籲一定要管理好您的戶籍,趕緊將您的戶籍遷至現住地,或遷至一處有人收信且收信者必定通知到您的地方。否則,等到哪天因刑事案件被拘提、通緝,民事案件未到庭被一造辯論而遭受不利益之判決,入伍或教點召未到被認定妨害兵役,相關稅單、罰單、帳單未繳被查封財產強制執行,才來後悔,就為時晚矣了。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

延伸閱讀:

什麼是「告訴權的行使」?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無期徒刑」等於「關一輩子」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