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其實逾期或不繳燃料費是有罰則的哦!
燃料費的繳費單據,您收到了嗎?繳費了嗎?
眾所周知,只要是有冠上「稅」字樣的單據,逾期或不繳納是會有罰則的,
但您知道「費」字樣的燃料費也是有罰則的嗎?
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費: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費額。
營業汽車燃料費: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夏: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徵收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秋: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徵收當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冬: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徵收當年10月1日至12月31 日)
1、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2、又依交通部105年12月28日交路字第10500409631號令修正「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3、公路法第75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如果您發現沒收到繳費單據,不用擔心!
透過「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m3-emv-fee/fee/fuelFee
可以讓您輕鬆地查詢到是您的繳費資料,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名下的汽機車,
只要輸入您的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的統一編號,可以全部一覽無遺,並且可以直接在線上繳費哦!!
使用個人信用卡或存款帳戶扣繳,不用出門受高溫之苦,在室內就能吹著冷氣輕鬆繳費,
更不用保管著一張張的收據哦!!
如果重複繳納或溢繳者,應如何辦理退費?
1、溢繳:汽車由原管轄單位、機車由受理單位主動寄發退費憑單,免申請,但如因吊扣、吊銷等溢繳,車主應檢具吊扣(銷)證明、繳款書收據正本申請退費,不主動退費。
2、重覆繳費:應備已繳收據正本二份,向車籍所在地或補開單繳費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可以郵寄方式申請)。
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罰鍰到何處繳納?
持有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繳納罰鍰繳納通知書可到金融機構、郵局或統一、萊爾富、全家、OK等超商或各公路監理機關繳納。
未免不必要的困擾,提醒朋友們按時繳納,權利和義務的維護還是要靠自己才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