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證董事長干涉掏空檢舉案 金管會重罰264萬及減薪二成
康和證(6016)董事長鄭大宇遭檢舉掏空16億元,在董事會討論卻沒有自主落實迴避,企圖干涉獨董、公司還代墊保釋金等,違反公司治理與內控,金管會今(2)日開罰144萬元,並加罰董事長鄭大宇120萬元,董事長、總經理邱榮澄及法遵副總丁永康都減薪20%,並限制公司不得增加國內轉投資或發展新業務。
康和證爆家族內鬥,董事長鄭大宇日前遭檢舉利用人頭規避關係人交易購地,傳賣地私呑16億元,案子尚未判決,檢調正在偵辦中。不料康和證在處分董事長被檢舉案的流程中,又爆發違反多項公司與內控治理,包括董事長被檢舉卻先看過調查報告、發言影響獨董判斷、自己參與檢舉案表決及公司代墊保釋金等疏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康和綜合證券股處分144萬元,也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此案並不影響董事長適格性的消極資格,因為目前搜索後續並沒有最新進度,要等判決最後結果,才會檢討董事長的適格性問題。
金管會表示,康和證公司在處理涉及負責人被檢舉案的程序,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如下。
一、稽核室出具涉及董事長鄭大宇被檢舉案之調查報告,先經鄭大宇簽核再送獨立董事;檢舉案調查報告僅列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報告事項,未依規定列討論案;審計委員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於議案中發言,有影響獨立董事獨立判斷之虞;董事會討論檢舉案之相關議案,被檢舉人參與討論及表決。
二、康和證券用公司資金為董事長鄭大宇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檢調機關110年○月搜索康和證券及約談鄭大宇,在公司內部未有對人員涉訟之墊付保釋金作業有明確規範下,總經理接獲鄭員來電,未經合理查證涉案原因,僅口頭諮詢部門主管意見後,即指示其秘書簽呈臨時借款單調撥公司資金;另法遵副總於總經理向其口頭諮詢為鄭員代墊保釋金事宜時,僅提供鄭員自聘之外部律師意見,未再提供妥適專業意見。
證期局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5款規定,命令康和證券對鄭員、邱員及丁員調降月薪20%,分別為期6個月、6個月及3個月。另外對為行為之負責人鄭員處120萬元罰鍰
金管會重申,良好之公司治理為健全金融機構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暨遵守法令及章程規定,涉及有利益衝突之案件,當事人應自主落實迴避,功能性委員會於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並依法要求列席人員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離席,以維持議案決議之獨立性。證券商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塑造良好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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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