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輕生弟租屋」變凶宅竟要賠房東217萬 法官揭判決關鍵理由

承租房屋的官女因弟弟在租屋處輕生,遭法官判賠房東217萬元。(示意圖/翻攝Pixabay)
承租房屋的官女因弟弟在租屋處輕生,遭法官判賠房東217萬元。(示意圖/翻攝Pixabay)

[周刊王CTWANT] 宜蘭某間出租的透天農舍去年發生自縊命案,魏姓房東不滿死者官男讓房屋變凶宅,對死者的姐姐、同時也是承租者的官女求償580萬元。台北地院近日認定官弟輕生屬「違反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他人」,且官女為唯一遺產繼承人,應付賠償責任,遂判官女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217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官女在2018年12月以每月7000元租金,向魏姓房東承租透天農舍2樓的1間房間,但官女將房間交給弟弟居住後,官弟在2021年2月於農舍的2樓樓梯間自縊身亡。對此,魏男主張,因官弟在其農舍輕生,導致房屋變凶宅,價值從860萬元跌落至280萬元,另身為承租人的官女,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加上違背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他人的官弟已死,因此向官女求償其損失的580萬元。

由於官女在訴訟中「未曾出庭或遞交書狀」進行答辯,法官審理後認為,官弟輕生前可預知會造成建物變成凶宅,卻仍在農舍內自縊,確屬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加損害於他人;故遺產繼承人、也就是官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魏男主張官女未盡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的善良管理人責任部分,法官認為魏男的說法並不成立,另經法官囑託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確認農舍價值減損應為217萬6000元,故據此判決官女應在繼承範圍內,給付魏男217萬6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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