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確幸 財部函示放寬企業盈虧互抵如期申報要件

財政部最新發布解釋函,放寬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中的「如期申報」要件,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若未達應加徵滯納金規定,即可視為情節輕微,仍得以適用「如期申報」要件。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如果想適用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的盈虧互抵規定,需「如期申報」並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按財政部原本的規定,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但依新發布的函釋,放寬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者,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對營利事業是較有利的解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張瑞峰表示,財政部規定,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可適用新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如有尚未核定或行政救濟中的案件,應注意可適用新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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