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報廢保稅品 應辦儲存監毀作業
科學園區事業保稅貨品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科學園區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於半製品之廢品則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在事前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後,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後,始可出區。
臺中關表示,上述保稅貨品報廢監毀後應依相門關規定處理,對於有利用價值部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亦得經管理局核准,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
臺中關表示,園區事業於海關及管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無利用價值部分,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廢品、下腳等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者,不得沖銷保稅原料帳,或雖已列有損耗率而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經海關認證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園區事業,得免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