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鈺邦董事會決議買回鈺邦股份以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日 期:2022年08月09日
公司名稱:鈺邦 (6449)
主 旨:鈺邦董事會決議買回鈺邦股份以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發言人:李佩玲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82,791,10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08/10~111/10/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7.93~63.48,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買回庫藏股預定買回數量(股):2,000,000
實際買回股數(股):1,258,000
該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結果:期間屆滿未執行完畢
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
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實施第三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訂定「第三次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案。
說 明:為延攬優秀人才激勵員工,暨提高員工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擬買回本公司股票做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之用,並訂定本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
附件七。
依證券交易法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本公司可買回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
內;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買回庫藏股相關資料如下:
1.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2. 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新台幣1,582,791,103元。
3. 預計買回之數量上限:1,000,000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2%。
4. 預計買回之期間:111年08月10日至111年10月07日。
5. 買回之區間價格:買回區間價格介於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
價(二者取高)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間,新台幣27.93元/每股
~63.48元/每股,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3,475千元,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07%。
6. 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八。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經依
本辦法第五條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之決定以其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並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
會決議,並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
事會決議;子公司經理人或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之員工,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
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第一款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
決議。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無償進
位)。
(二)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每股轉讓價格不予以調整。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2.0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本公司預計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